1. 问: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应如何填写自己的意见?
答: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被介绍人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2. 问:转正过程中,入党介绍人能否给自己介绍的发展对象投不赞成票?
答: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
因为入党介绍人是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 件进行认真了解后,认为其已具备入党条件,才同意作介绍人的。如认为发展对象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就不应同意作其入党介绍人,并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如因某种原因不愿意或认为自己不适合作其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既然做了入党介绍人,投弃权票和不赞成票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 问:在现在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我们经常听到某某官员因受贿或收受礼金被审查,请问这二者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
答: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受贿行为与收受礼金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受贿双方因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所达成的一种要求和承诺的默契。从利益实现过程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动态的,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同时,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在将"感情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行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情形不属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资",也不是接受"馈赠"。
关于上述内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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